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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生工作處 日期:2022-09-10 人氣:1095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校要求,切實保證學生處理處分行為的客觀、公正和公平,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和《湖南交通工程學院學院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涉及本人權益的相關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時提請學校重新處理或審查之權利和行為。學生對學校的同一處理決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訴。
第三條 學生提出申訴要遵循尊重事實、誠實守信、嚴肅認真的原則,學校受理學生申訴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依紀、依規(guī)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茖W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學校設立湖南交通工程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行使對學生申訴事項進行復議、調(diào)查、聽證、裁決等職能。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接受學生申訴申請材料,處理日常事務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9人組成,成員構成如下:
設主任1名,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擔任,副主任1名,由學校黨政辦公室主任擔任;委員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專家等人組成。
第七條 因出現(xiàn)委員回避、患病或長期出差等缺席的情況,而導致委員會議出席人數(shù)不能達到法定出席人數(shù)(出席委員未超過2/3),委員會議又必須限時召開時,主任可以任命臨時委員。每次委員會議上的臨時委員不得超過2人。臨時委員在本次委員會議上享有與正式委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長期不能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議的委員,主任有權任命更合適的人選接替工作。
第三章 申訴與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逾期未能提出申訴者,可于不可抗力終止后2個工作日內(nèi)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請求受理。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須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書,并附學校作出的相關處理、處分決定通知書復印件。申訴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所在學院、年級、專業(yè)、學號、有效聯(lián)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請求。
(三)相關文件及證據(jù)。
(四)申訴人本人簽名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材料后,應區(qū)別不同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nèi)須將申訴材料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議。
(二)退回重新提交申請。申訴材料不齊備、不完整的,應通知申訴學生在3個工作日按要求重新遞交申訴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遞交申訴材料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圍為下列情形之一:
1、超過規(guī)定申訴時限的;
2、申訴人和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3、申訴人對同一處理決定重復提出申訴的。
對于不予受理的學生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書面駁回,并說明駁回理由。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后,應在15日內(nèi)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內(nèi)作出結論的,經(jīng)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學生本人有要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相關成員回避的權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訴學生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有權要求回避:
(一)是申訴學生近親屬的;
(二)與本項申訴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訴學生、被申訴部門的負責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
(四)申訴學生提出其他正當回避理由的。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3日之內(nèi)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并及時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請人。
第四章 調(diào)查與審理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調(diào)閱、復審學生處理、處分相關材料。
(二)約談涉及學生處理處分事宜的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三)聽取申訴學生的有關申訴。
(四)對認為不清楚的事實和證據(jù),作進一步調(diào)查。
(五)作出復查決定或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原處理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jù)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準確。
(三)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原處理決定是否公正、公平。
(五)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是否適當。
(六)處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問題。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就學生申訴進行復議時,實際到會人數(shù)達到應到會人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舉行。會議應充分聽取申訴學生和原處理部門的意見,以不公開形式舉行。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就有關事項進行投票表決,需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委員不得投棄權票,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贊成人數(shù)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與會委員所投贊同票和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并作出如下復查結論: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nèi)容適當、程序合規(guī)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復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guī)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guī)定;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復查結論書和其它會議決定在委員會主任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復查結論書應當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材料后的15日內(nèi)送交申訴學生本人。送達方式視情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當面交由申訴學生本人簽收,并由學生本人在回證上簽字;如本人對申訴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如實在送交回證上寫明原由;
二、如本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
三、如申訴人已離校,采取郵寄方式送達。
四、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wǎng)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學生可撤回申訴,但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撤回申訴申請后,即終止申訴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申訴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