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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生工作處 日期:2023-09-11 人氣:8769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學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充分發(fā)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中共教育部黨組、共青團中央《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和《貫徹落實〈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文件精神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是學生根據成長成才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團體。學校學生社團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類、文化體育類、志愿公益類五大類別。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凝聚廣大青年學生,堅持思想性、知識性、藝術性、多樣性相統(tǒng)一的原則,積極開展方向正確、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豐富課余生活,繁榮校園文化,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學校黨委切實加強主體責任,把學生社團工作納入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工作整體格局進行謀劃部署,定期聽取學生社團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明確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分管學生社團工作,分管人事、教學的校領導要參與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考核、社團骨干學習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校成立社團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部、校團委、組織統(tǒng)戰(zhàn)部、黨委宣傳部、保衛(wèi)處、人事處(黨委教師工作部)、教務處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召集。學生工作部要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學生社團業(yè)務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負責對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進行評議審核。學生工作部要切實承擔起學生社團建設發(fā)展、統(tǒng)籌管理的相關職責,對全校學生社團建設發(fā)展進行研究規(guī)劃,制度性研究學生社團骨干遴選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推進黨的領導具體化。
第六條 加強黨建帶團建,把黨建、團建與學生會建設、社團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學校團委要加強對全校學生社團的具體指導,成立學生社團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社團建設管理具體事務等。
第七條 業(yè)務指導部門承擔學生社團健康發(fā)展的主體責任,擔負對所負責學生社團日?;顒拥谋O(jiān)督指導和社團成員的教育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評價認定等。
第三章 注冊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讀學生聯合發(fā)起,所有發(fā)起人均須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其業(yè)務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有明確的業(yè)務指導單位,原則上業(yè)務指導單位應是與社團業(yè)務相關的校內機關職能部門、院(系)黨組織或校內學術科研機構;
(四)有至少1名指導教師;
(五)有規(guī)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類別、宗旨、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及其他應由章程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材料包括社團成立籌備申請書、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表現、學習成績等)、指導教師確認書、業(yè)務指導單位確認書以及社團章程草案等。
第十條 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內容包括社團成員構成、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yè)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guī)情況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對運行情況良好的社團,可在評獎評優(yōu)、活動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表彰激勵。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一般3至6個月,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年審結果須經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審核評議,提交學校黨委核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成立或不予繼續(xù)注冊登記:
(一)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二)參加學生社團的人數長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四)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五)在同一學校同一校區(qū)已有性質相同或相似學生社團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區(qū)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聯合成立的;
(九)未經學校審核批準的校外機構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性質的學生組織;
(十)舉辦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或社團章程宗旨活動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準成立或不宜繼續(xù)注冊登記的。
第十二條 企業(yè)、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xié)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yè)、社會機構或個人聯系緊密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類社團,確有冠名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原則上學生社團不應涉及外事事務,確有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成立或已經注銷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已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中的成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定期組織開展學生社團排查工作。對于未按規(guī)定注冊或政治導向錯誤、開展非法活動的學生社團要依法依規(guī)予以取締。對于校外人員未經學校許可,濫用、冒用學校名稱(包括學校已申請注冊具有法律效力的簡稱、別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臺)在校內外開展非法活動的,除對其校內非法活動及活動據點予以取締外,還應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該非法社團及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維護學校和學生權益。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社團有以下權利:1.招收新會員;2.對會員進行教育。對違反學生社團章程者,可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3.向學校提出各種合理的意見或建議,依法依規(guī)申請使用學?;顒訄鏊?、設備設施等公共資源;4.接受社會各界正當合法的各種捐贈;5.使用屬于本社團的一切財物資源進行各種正當合法活動。
(二)學生社團有以下義務:1.做好會員的建檔工作;2.保障會員的各項權利,接受會員監(jiān)督;3.積極開展健康向上的學生社團活動,活躍第二課堂,繁榮校園文化;4.除完成本協(xié)會自身工作外,還應完成學校黨委、所掛靠單位、學生社團管理部門交辦的工作與任務。
第四章 指導教師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生社團發(fā)展建設,把握社團發(fā)展正確方向,加強社團成員思想政治教育,規(guī)范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干培訓,定期對所指導社團工作進行總結,及時發(fā)現掌握、指導整改社團建設、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向學校學生工作部報告。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應為本校在職在崗職工,具備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fā)展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工作經驗豐富,熱心公益事務,具有奉獻精神,關愛學生成長。
第十八條 配備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形成齊抓共管的協(xié)調聯動長效機制。學生工作部要牽頭建立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機制,會同團委、組織、宣傳、人事、教務等部門,注重發(fā)揮院(系)依托作用,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的原則建立指導教師庫,并在教師庫內選聘指導教師。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指導教師須為中共黨員。鼓勵選聘高水平的思政課教師擔任思想政治類社團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為1年。原則上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2個學生社團。
第十九條 學生工作部要牽頭加強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評價考核與激勵。將指導教師納入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對考核優(yōu)秀的指導教師在績效工資、職稱評聘、評獎評優(yōu)中給予政策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教師要依規(guī)解除聘任。
第五章 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充分保障學生社團成員權利。所有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本校在讀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章程申請加入或退出該社團,有權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社團及其成員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校紀校規(guī)等問題。社團成員應定期注冊,并按要求參加社團相關活動,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
第二十一條 完善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制度。擬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要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團章程,選舉產生社團執(zhí)行機構和負責人候選人。已注冊的學生社團要定期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照社團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候選人,審議社團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監(jiān)督社團財務及活動開展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加強學生社團政治引領。具備條件的學生社團原則上應建立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臨時黨支部(團支部)一般不發(fā)展黨員(團員),不收繳黨費(團費),不選舉黨代表(團代表)等。學生社團注銷后,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二十三條 健全學生社團骨干遴選機制。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候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學習成績優(yōu)秀、組織能力突出。學習成績綜合排名須在班級前50%以內。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校團委在學生工作部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huán)節(jié)遴選產生。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為中共黨員。各部門負責人由學生社團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遴選產生,名單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強化學生社團骨干評價激勵。制定全面客觀、科學有效的學生社團骨干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以服務和貢獻為導向的榮譽激勵機制,引導學生社團骨干全心全意為社團發(fā)展服務,為社團成員成長助力,在社團工作的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干、作貢獻。
第六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學生社團依據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社團章程廣泛開展社團活動。積極創(chuàng)新載體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不斷增強社團活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業(yè)務指導單位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yè)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建立網站、新媒體平臺及印發(fā)刊物等須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備案。建立內容把關機制,確保發(fā)布內容積極健康。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fā)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并經校團委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工作部應會同團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開展活動的規(guī)范管理和分類指導。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校紀校規(guī)的活動,要堅決及時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社團,要視情節(jié)嚴重,按程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在校期間受到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對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學生不得再擔任社團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學校鼓勵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fā)展,在經費、場地、設備、條件、制度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標準設立學生社團活動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活動正常開展,并保證??顚S谩?/span>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確有資助需要的,要加強對資助事宜的合法合規(guī)性審核,報學校黨委批準,并將合格資助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tǒng)一管理。學生社團解散或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倒查問責機制,對學生社團管理出現重大問題的情況,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依規(guī)依紀進行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