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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生工作處 日期:2016-09-11 人氣:645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學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同一學年內,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已經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湖南交通工程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組織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條 各學院也要成立相應的評選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組織和評選工作。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
5.積極要求進步,進取心強,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自強自立;
7.年度學生素質發(fā)展綜合測評中基本素質測評達到合格及以上,并符合單項獎(三等獎學金)及以上優(yōu)秀學生的其它評選條件;
8.家庭經濟困難的校級及以上優(yōu)秀學生優(yōu)先參評;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或通報批評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學習期間行為失范,有悖于《大學生行為準則》者;
3.有生活鋪張浪費現象或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者。
4.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
5.學年內課程考試不及格者不得參評;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名額分配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我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分配名額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批準后,下達各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
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的學生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二條 學校評選
各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選,初步確定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在全院范圍內予以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的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根據公示后的結果填寫《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備案表》。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查
資助管理中心認真審查各學院上報人選,并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選、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選、評審委員會審核,并提出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建議名單,報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學校審定、公示
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擬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候選人名單,必須接受廣泛監(jiān)督,要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少于5天。
第十六條 學校上報
學校根據公示后的結果,確定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最終名單,將名單及有關材料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以現金形式發(fā)放,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學校將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guī)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帳核算,??顚S?,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